國立清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 Department of Arts & Design NTHU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

主旨:為維護本系館消防安全及加強空間管理,請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限內認領本系3樓公共空間(原系學會辦公室)之堆放物品,逾期未領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置,請查照。

依據:依據114年12月16日本系11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標的項目:存放於本系館3樓公共空間(原系學會辦公室)之個人畫作(整理如附件列冊)、及長期堆放之私人雜務。

二、認領期限:115年1月16日起至115年4月16日(為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三、證明文件與認領核定程序:

  1. 認領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2. 認領時須提出足資證明其為所有權人之證據。
  3. 本系對認領人之資格保有最終審核與判定之權利。針對權屬不明、所提所有權之證明不足或具多方爭議之物品,本系得拒絕返還。
  4. 認領人應簽署所有權切結書,保證無冒領情事。若有虛偽不實導致侵害他人權益,由認領人自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四、逾公告期限未領回處置:

  1. 依據《消防法》及《建築法》之相關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保持逃生動線暢通,嚴禁於公共空間堆放雜物。
  2. 本區域非屬合法儲物空間,長期堆放之畫作、物品已嚴重影響消防安全。凡逾公告期限仍未認領之物品,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將視同所有權人以意思表示拋棄其所有權,本系所將逕行處置。
  3. 公告期滿後,本系得依相關規定逕行清理、處置或予以銷毀。任何人不得於事後提出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損害賠償、返還原物或金錢補償。

五、認領洽詢:

  1. 受理時間:請於公告期限內之辦公日(週一至週五)辦理。
  2. 洽詢地點:本系館2樓系辦公室(地址:新竹市東區南大路521號-藝術與設計學系)。
  3. 委託代領:委託他人代為認領者,代領人除須準備上述證明文件外,須另攜帶所有權人親筆簽名之「委託書」及雙方證件影本到場認領。

1.公告:限期認領及處置公告
2.公告附件1:國立清華大學 藝術與設計學系公告認領畫作表
3.公告附件2:委託書

國立藝術與設計學系 啟
聯繫電話:03-5715131分機72901、7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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