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 Department of Arts & Design NTHU

一、目的
為鼓勵與吸引藝術領域頂尖學生就讀本系,特依「國立清華大學藝術學院『春之清華』優秀大學生入學獎學金發放原則」,訂定本系『春之清華』優秀大學生入學獎學金審查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員額分配
本獎學金108學年度本系核給上限10名,109學年度起每學年度本系核給上限6名,如當學年度未有符合資格之學生,則名額回歸藝術學院統籌運用。

三、核獎標準
當年度入學大學生並須具下列資格之一,得自行申請或受推薦申請;本系自行依入學管道分配按核定名額進行審查,擇優錄取:
1.繁星推薦入學:學科能力測驗任四科組合成績總和達50級分,錄取進入本系就讀者。
2.個人申請入學:學科能力測驗任三科組合成績總和達42級分以上,或術科考試任三科均達90分以上,且以第一志願錄取進入本系就讀者。
3.考試入學分發:依本系所訂指定考試科目組合,各科目原始成績均達90分以上,且以第一志願進入本系就讀者。
4.同時錄取本系及以下學校 (臺北藝術大學、臺灣師範大學、臺灣藝術大學) 任一正取,而選擇進入本系就讀者。
5.參加國際競賽大獎或具有其他特殊成就,經本系審查委員會認定卓越者。

四、續領條件
入學後,若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GPA排名在該班學生前三名,且操行成績達A-以上(含)者,該學年度可續發給本獎學金,每學年度核定新臺幣六萬元。本獎學金至多發給四學年,若未達續領標準,則取消本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藝術與設計學系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13年09月06日(五)止,請申請人備妥申請文件紙本,逕送藝術與設計學系辦公室,並將電子檔寄至系上信箱[email protected]
國立清華大學藝術與設計系「春之清華」優秀大學生入學獎學金審查原則